公司股東全部為自然人,投資創辦的公司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,現準備注銷,那么公司賬上歷年留存的稅后利潤應如何處理?還需要繳稅嗎?
要解答這個問題,首先我們要弄明白兩個問題:一是公司制企業的特點;二是歷年留存的稅后利潤的含義。在稅務方面,公司制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、合伙企業最大的特點在于其雙重課稅性,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,其利潤需交納企業所得稅,企業利潤分配給股東后,股東還需交納個人所得稅。歷年留存的稅后利潤,是留存在企業尚未以股利形式分配給股東的利潤。此處的稅后,是指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。注銷公司時,剩余的歷年留存的稅后利潤將分配給各股東,實質為向股東分配利潤,此問題在《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》(穗地稅發(2004)64號)文中第十五條“關于個人投資者興辦的有限責任公司稅后利潤征稅問題”中明確規定:對于全部或者部分由個人投資者興辦的有限責任公司,在申請注銷辦理稅務清算時,其結余的盈余公積以及未分配利潤,在依法彌補企業累計未彌補的虧損之后,應按個人投資者的出資比例計算分配個人投資者的所得,按“利息、股息、紅利所得”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。因此,注銷公司時歷年留存的稅后利潤按稅法規定,應按照“利息、股息、紅利所得”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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