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改增后,建筑企業人工費采用哪種方式比較好?又包括哪些處理方式?
建筑企業人工費的處理一般包括三種方式:一是建筑企業以工資表形式發放工人工資;二是建筑勞務分包,即建筑企業與建筑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,建筑企業以建筑勞務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作為人工成本入賬;三是采用勞務派遣方式,即建筑企業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。營改增后,建筑企業人工費的處理最好的選擇是第二種,即與建筑勞務公司簽訂建筑勞務分包合同(一般為清包工方式)。分析如下:
一、建筑企業以工資表形式發放工人工資
以工資表形式發放工人工資,建筑企業與工地工人構成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規定,需要給所有的工人繳納社保,且工資薪金不能作為增值稅抵扣依據,會導致建筑企業人工費部分純粹是按照11%的稅率開票給工程發包方。因此,營改增以后,工人工資不能再走工資表形式,否則,建筑施工企業將不堪重負。
二、建筑企業與建筑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
根據財稅[2016]36號文件附件1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》的規定,建筑勞務服務的適用稅率是11%,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稅率是3%。因建筑勞務公司成本主要是人工成本,很少有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,對勞務公司來說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更省稅。建筑企業可以選擇與建筑勞務公司簽訂清包工服務合同,達到雙贏。規模較大的建筑企業,可以考慮成立一家建筑勞務公司。將人工部分分包給建筑勞務公司,建筑企業以建筑勞務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計入人工費,可以抵扣3%增值稅,同時也減輕了繳納保險費的負擔。
三、勞務派遣方式
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、人才租賃、勞動派遣、勞動力租賃、雇員租賃,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,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,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。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、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?!秳趧张汕矔盒幸幎ā返谒臈l規定:“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,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%”;第二十八條規定“用工單位在本規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%的,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,于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降至規定比例?!?,另外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第六十三條規定:“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,用工單位必須承擔被派遣者的工資、福利和社會保險費用”,結合實際分析,勞務派遣涉及的法律風險較大,且在增值稅費抵扣及所得稅前扣除方面也不存在優勢,并不適用建筑企業。
綜上,建筑企業在人工費的涉稅處理中,選擇與建筑勞務企業簽訂清包工形式的勞務分包是目前最佳的選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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